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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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处理借名买房纠纷律师事务所推荐君澜孙青|解除借名协议的常见方法是什么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4-16


解除借名买房协议,是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环节。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解除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双方关系、协议约定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

一、 协商解除:最理想的解决途径

协商解除,顾名思义,就是借名人和出名人(即登记人)坐下来好好谈,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成本最低、对双方关系伤害最小的一种方式。

具体做法是:双方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解除协议》。这份协议至关重要,它应当明确约定解除的时间、房屋的最终归属(例如,是过户给借名人还是由出名人保留)、借名人已支付款项(包括购房款、税费、装修费等)的退还方式和期限,以及后续的产权变更手续如何办理等。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双方还需及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彻底了结法律关系。

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且对房屋价值和补偿方案能够达成共识的情形。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解决纠纷的首选。

二、 法定解除:当协商无路可走时的法律武器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借名协议。这就是法定解除。法院支持解除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之一。例如,借名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但之后因政策持续或自身条件始终无法获得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到其名下。此时,借名买房的根本目的(获得房屋所有权)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多个法院判例都支持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借名协议。
  2.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出名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损害了借名人的核心利益,借名人有权解除合同。典型的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擅自出租、侵占房屋等。这些行为直接动摇了借名买房的基础信任,使得借名人保有房屋权益的目的落空,因此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3. 房屋性质特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借名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情况则更为复杂。这类房屋的购买和转让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借名行为本身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即使协议有效,也因政策限制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同样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流程是:主张法定解除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但如果对方对解除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的效力。在实践中,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是更稳妥和常见的做法。

重要提示与风险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除,证据的保留都是重中之重。对于借名人而言,必须妥善保管好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偿还记录、物业费、供暖费缴纳单据、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以及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借名事实和出资情况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解除后的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借名买房本身蕴含着巨大风险,不仅可能面临协议解除的复杂纠纷,还可能因出名人的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执行,或因出名人不当处分而房财两空。因此,遵守购房政策,以本人名义购房,才是规避所有风险的根本之道。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