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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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靠谱的房产律师|逾期付款引起的房产纠纷:一份合同,两种解读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2026-04-16

逾期付款引起的房产纠纷:一份合同,两种解读

老张最近心里一直堵得慌。他去年急着用钱,就把自己在北京密云的一套房子挂了出去,价格比市场价低了不少,图的就是个快。很快,一对夫妻——肖某和钟某看中了房子,双方谈得挺顺利。老张明确提出,因为自己等着这笔钱去付新看中的一套房的首付,所以买家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把全部尾款付清,否则这买卖就作罢。肖某和钟某满口答应,还把这条特别约定白纸黑字写进了合同里,违约金定得挺高,是总房款的20%,算下来有54万。

合同签了,手续办了,房子也顺利过户到了钟某名下,就等着银行放尾款了。老张心想,这下稳了,转头就去借了钱把新房的首付给凑上了。可左等右等,约定的12月30日过去了,银行的尾款却迟迟没到账。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借的钱可是要算利息的。他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肖某,肖某也表示在积极联系中介和银行。然而,直到2017年4月1日,这笔115万的尾款才终于打到老张账上,整整逾期了三个多月。

老张不干了。他觉得对方明知道时间紧迫还违约,给自己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为了垫付新房款,他向朋友借款产生了8万多元的利息。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肖某和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54万元违约金,并赔偿自己的借款利息损失。

法庭上,被告肖某和钟某也觉得委屈。他们的代理律师辩称,自己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后来发生了变化,首付款和贷款金额有所调整,而银行贷款的发放时间不是他们能控制的,这属于“不可抗力”。他们一直积极配合办理手续,是银行放款延迟导致了逾期,责任不在己方。对于老张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他们认为这是“间接损失”,不应在本案中支持,并指出老张借款的利率过高。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类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在江苏无锡的一起案件中,买房人魏某逾期支付近百万房款,卖方高某依据合同主张20万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确实构成了根本违约,但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毁约”(即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而非一般的逾期付款。最终,法院根据高某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魏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约5万元。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至关重要,而违约金并非“白纸黑字”就完全不可调整。

再看上海的一起商品房纠纷,开发商因为买家徐某逾期支付剩余房款640万元而起诉索赔违约金。徐某则抗辩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甚至早于合同签订日,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自己并未违约。同时,她也提出,即便违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四)也过高,请求法院调低。这个案子揭示了在复杂的商品房交易中,付款节点与合同签订流程若衔接不当,极易引发对“违约”认定的争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上述案例集中反映了房屋买卖中因逾期付款引发纠纷的几个核心法律焦点。首先,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关键。买家肖某主张银行放款延迟是“不可抗力”,但司法实践中,银行贷款审批或放款流程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政策突变等极端情况。买家对贷款办理进度负有积极的推动和告知义务,单纯以“银行原因”推脱,往往难以免责。

其次,违约金的调整是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老张主张的54万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对比其实际损失(主要是8万多元的借款利息)来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的130%,法院大概率会予以调低。反之,如果损失确实很大,违约金也可能被支持。

再者,损失范围的确定。老张主张的8万多元借款利息,属于因对方违约导致其不得不向第三方融资产生的费用。这部分损失如果确系为履行本合同(如购买置换房屋)所必需,且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有证据支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利息计算明细),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这与单纯的“间接损失”或“机会成本损失”有所不同。

最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无论是付款截止日期、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固定金额还是按比例,是针对逾期付款还是针对解约),都应当清晰无歧义。模糊的条款会给纠纷解决带来巨大障碍,如同上海案例中关于付款期限的争议。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通过中介使用格式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每一项关于时间、金额和责任的约定。

特殊情形需要提醒的是,在涉及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中,情况更为复杂。如果因为买家自身资质问题(如信用记录不良、收入证明不足)导致贷款无法获批或延迟,其违约责任通常更为明确。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中介或卖方协助办理贷款,且因协助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则责任划分又会不同。此外,像广西陆川的案例那样,业主入住多年却迟迟不办按揭也不付清房款,经开发商起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开发商放弃了违约金。这提示我们,诉讼并非唯一途径,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调解往往能更快地实现资金回笼,降低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风险提示:房屋交易涉及金额巨大,合同条款环环相扣。无论是卖方急于回款设定的严苛条款,还是买方对贷款流程的盲目乐观,都可能埋下纠纷的种子。签约前,务必对关键时间节点(如付款日、过户日、交房日)和违约责任进行充分沟通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逾期,应注意固定证据(如催款的微信记录、函件),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与法律风险。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