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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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起返还定金案件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4-16

案件介绍

去年年底,购房人A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位于某市新区的一套心仪住宅。经过一番沟通,A某与房主B某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A某在签约当天就向B某支付了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B某也爽快地出具了《定金收据》予以确认。

支付定金后,A某满心欢喜地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他马不停蹄地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支付了数万元的中介费,就等着办理过户手续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A某的预料。没过多久,B某突然联系A某,话里话外暗示当初约定的房价“太低了”,想要解除合同。A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让A某万万没想到的是,B某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竟然悄悄地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别人,并且迅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事后,B某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A某的10万元定金,但对于A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一概拒绝。

A某认为,B某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是赤裸裸的违约,不仅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还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在协商无果后,A某一纸诉状将B某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某、B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A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并积极申请贷款,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B某在收取定金后,未经合同其他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过户,这种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导致A某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

关于定金的性质,法院指出,虽然B某辩称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但合同中相关条款及B某出具的《定金收据》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就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因此,B某除了已退还的10万元,还需向A某再支付10万元。此外,对于A某支付的中介费损失,法院考虑到中介公司并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B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B某需向A某双倍返还定金(合计20万元,扣除已退还部分,实际再支付10万元),并赔偿部分中介费损失。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因卖方“一房二卖”引发的定金纠纷,清晰地展示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逻辑。

首先,要明确“定金”与“订金”有天壤之别。在法律上,“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简单来说,就是交定金的一方如果反悔不买了,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卖了,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功能,合同没谈成一般是可以退的。本案中,尽管B某试图在文字上做文章,但法院综合合同条款和《定金收据》,准确认定了款项的定金性质。

其次,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明确约定了定金性质(或能从合同上下文中推断出来);二是定金已经实际交付;三是有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本案中,B某的“一房二卖”行为,使得A某无论如何也无法买到约定的房屋,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这正是最典型的根本违约情形,因此双倍返还定金是必然的法律后果。

最后,关于损失赔偿。除了定金罚则,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比如合理的中介费、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也可以主张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支持这类诉求时会审查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属于扩大的损失。本案法院对中介费进行酌减,就体现了这一审查原则。

特殊情形

在实践中,定金纠纷远不止“一房二卖”这一种。根据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不同,定金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责任导向”。

  1. 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违约:如果购房者因为资金不足、改变主意、或单纯觉得房价会跌而反悔,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那么根据定金罚则,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不会保护这种不诚信的市场行为。
  2. 因开发商或卖方原因违约:除了“一房二卖”,如果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收钱卖房,或者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擅自变更规划等,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那么责任就在卖方。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还可以主张其他损失。
  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是定金可以全额退还的特殊情况。例如,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都有诚意,但因合同范本之外的条款(如交房细节、违约责任比例等)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未能签约。又或者,因突如其来的限购政策导致购房者丧失资格,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均无过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原数退还。

风险提示

商品房买卖动辄涉及数百万元资金,定金作为交易的第一步,其法律风险不容小觑。通过本案,给广大购房者几点切实建议:

第一,务必分清“定金”与“订金”。在签署任何文件、支付任何款项前,看清写的是“定”还是“订”,并理解其背后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口头承诺不可信,一切以书面约定为准。

第二,签约前做好功课。对于新房,要查验开发商的“五证”,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二手房,可以要求中介或自行查询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产权调查,从源头上避免“一房二卖”的风险。

第三,注意保留证据。从看房、谈判到签约、付款的整个过程中,与销售、房主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等,都可能成为未来维权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在就合同细节进行磋商时,保留好证明自己积极履约、对方无理拒绝的证据,在因条款争议导致合同未签时,这些证据可能帮你拿回定金。

第四,理性看待合同条款。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要重点关注付款、交付、过户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警惕其中免除开发商主要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的“霸王条款”。如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大胆提出协商。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市场情况复杂,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本文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的房产纠纷时,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