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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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律师推荐君澜孙青|房产律师对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4-16

房产律师对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最近,我遇到一个挺有代表性的案子,想和大家聊聊。事情是这样的,A某在2018年看中了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子,位置不错,面积也够大,双方很快就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房子总价48万多,A某先付了18万多的首付,剩下的30万约定去办银行按揭贷款。B公司呢,也按约定时间把房子交给了A某,让他先住进去了。

可问题就出在这剩下的30万房款上。A某住进去之后,不知道是忘了还是怎么的,一直没去办贷款手续,也没用其他方式把这笔钱给补上。B公司催了好多次,电话打了,函也发了,可钱就是没见着。拖了好几年,B公司实在没办法,一纸诉状把A某告上了法院。他们的诉求很明确:第一,要求解除这份买卖合同;第二,让A某把房子腾退返还;第三,B公司愿意把首付款退回去,但同时要求A某支付这几年的房屋“租金”损失7万5,再加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万多。

开庭的时候,A某说出了自己的难处。他说前几年自己经营两辆货车,结果行情不好,车款到现在都没还清,手头确实非常紧张。他也承认,自己在按时交房款这事儿上做得不妥当。这个案子看起来法律关系挺清楚,买方欠钱不付,卖方要求解约并赔偿,似乎判决起来不难。但法官没有急着下判,而是耐心做起了双方的工作。法官从情理和法理上给双方分析利弊:对A某来说,判决解约意味着要立刻搬离已经入住的房屋,还可能背上赔偿;对B公司来说,虽然能要回房子,但过程漫长,且房屋空置也有损失。经过调解,事情出现了转机。就在不久前,A某主动联系法官,说他为了解决问题,已经把涉案的房子卖给了别人,并用卖房的钱,连本带利把欠B公司的30万房款全部结清了。B公司收到钱后,立刻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一场持续数年的纠纷,就这样在庭前圆满化解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个简单的买方逾期付款纠纷,但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解决路径,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首先,关于合同的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某逾期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完全有权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违约的严重程度、催告程序是否履行以及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B公司不仅要求解约,还提出了房屋租赁损失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项赔偿请求。这里就涉及到违约损失的计算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合同解除,卖方收回房屋,那么买方在占有房屋期间,确实可能给卖方造成类似租金的机会成本损失。但这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卖方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而逾期付款违约金,则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官在调解或判决时,会对各项诉求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权衡。

这个案子最终以调解、债务人主动履行、债权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这揭示了一种更优的纠纷解决思路。打官司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当债务人确有履行意愿但暂时遇到困难时,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如本案中A某出售房屋以偿债)往往比一纸判决更能实现“案结事了”。这起案件也反映了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类型,即因购房人资金链断裂导致的逾期付款问题。除了这种类型,实践中还有诸如“一房二卖”、开发商虚假宣传(如承诺的绿地、湖景未兑现)、销售人员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效力争议、精装房质量纠纷、以及补充协议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如限制购房人解除权)的效力问题等。

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涉及开发商宣传的问题上,法律有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也就是邀请你来谈,不直接算进合同里。但是,如果广告中对房子本身以及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比如小区内的学校、会所)的说明非常具体明确,并且这个说明对你决定买房和确定房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它没写进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做不到就要担责。相反,对于小区外的环境,比如宣传的“万亩湖景”,如果这个湖本身不在小区规划红线内,那通常只被看作是一种背景介绍和利好渲染,很难直接认定为合同义务,购房人以此为由主张巨额差价赔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就像另一个案例中的小句,因为开发商对规划中的湖泊进行了误导宣传,虽然开发商被行政机关罚款,但法院认为这并未导致小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因此驳回了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商品房买卖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和潜在风险复杂。购房时,务必仔细审阅合同正文及所有补充协议,特别警惕其中可能排除自身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尽量落实到书面合同中。付款时,一定要将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公司账户,切勿轻易转账给销售人员个人,以免陷入无权代理的纠纷。遇到纠纷时,可以优先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许多法院现在都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由行业内的调解员参与,往往能更高效、更贴近实际地化解矛盾。当然,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