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对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都会产生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后果和现实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返还、损失赔偿、合同目的落空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
一、 对借名人的具体影响
- 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落空:借名买房的核心目的是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协议被认定无效,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这意味着借名人投入大量资金却无法成为法律认可的产权人,最初的购房目的彻底落空。
- 有权要求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返还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已偿还的银行贷款等)、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以及房屋的装修费用。
- 有权主张损失赔偿,但可能无法完全弥补:除了返还出资,借名人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常见的损失包括: 房屋升值损失:这是最主要的损失。由于协议无效,借名人无法享受房屋的市场增值。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现值、购房原价、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出名人赔偿部分增值损失。例如,在刘先生母子一案中,法院判决刘先生向母亲和弟弟支付房屋增值损失260万元。 利息损失:即购房款被占用的资金成本。 信赖利益损失:即借名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丧失的其他订约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需注意:赔偿并非全额补偿,借名人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风险。例如,在杨某刚案中,其主张370余万损失,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120万元。
- 面临财产被处分的风险:在协议无效但房屋仍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期间,如果出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抵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或因自身债务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借名人将难以追回房屋,只能向出名人追索款项,而后者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 对出名人的具体影响
- 需返还购房款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无效后果的一部分,出名人负有向借名人返还全部购房出资的义务。同时,如果法院认定出名人对于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如明知借名人无资格仍同意出借名义),则需根据过错比例赔偿借名人的相关损失,这可能是一笔巨款。
- 可能丧失自身购房资格或优惠:出名人出借自己的购房资格(尤其是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后,该资格即被占用。当其自身未来有购房需求时,可能因名下已登记有房产而丧失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在购买普通商品房时面临更高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限制。
- 卷入债务纠纷与信用风险:如果购房涉及银行贷款,且贷款合同以出名人名义签订,即使由借名人实际还款,出名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若借名人断供,将直接影响出名人的个人征信。此外,如果出名人允许借名人以其名义办理房屋抵押借款,出名人还可能面临被抵押权人追债的风险。
- 家庭关系与亲情破裂: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对簿公堂,无论结果如何,都极易导致亲情、友情彻底破裂,得不偿失。
三、 核心风险根源:协议为何无效?
理解上述影响的前提是明确借名协议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根据多个司法案例和法院观点,主要情形包括: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这是最常见的无效理由。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扰乱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家庭的利益,因此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同样,为了规避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而签订的 “借名买车”协议,也因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隐匿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而借名买房,该协议因目的非法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各地限购政策多属于地方性政策,但法院在审理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以规避限购的案件时,也可能基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协议无效,或虽不直接认定协议无效,但以借名人无购房资格为由驳回其要求过户的请求,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
总结而言,借名协议无效对双方的影响是双向且深远的。借名人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只能追回本金和部分损失;出名人则需承担返款、赔偿的责任,并牺牲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信用。这些后果警示公众,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住房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进行借名买房,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住房需求,以免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