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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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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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作者:孟翔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77次举报
2023-07-18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区分了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承担:

(1)无偿保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2)有偿保管。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孟翔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并获硕士学历,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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