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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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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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所获赔偿金优先受偿?

作者:孟翔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3次举报
2023-05-17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且公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而现实生活中,要想实现提存,债权人需要依申请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品。


孟翔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并获硕士学历,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1440620********57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