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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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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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未必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孟翔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7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冯某主要从事工程建筑业务,挂靠于某成建筑公司。2012年4月14日,冯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一周后出具给李某借条一份,期限为8个月,每月利息2分。逾期不还由某成建筑公司在冯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归还借款本息。在借条上,冯某加盖了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期间,冯某归还过李某7万元及利息,但余款及利息在约定期限过后,并未归还。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法院,把冯某和某第一建筑公司列为被告。本律师为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其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在借条上加盖某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是否一定对借款金额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本案庭审时,冯某并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只有本律师代理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出庭。

原告的证据及主张:

原告的证据主要为冯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款凭证、冯某归还7万元及支付利息时的一些书面材料。据此,其主张:要求冯某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和逾期不还的违约金。

本律师的抗辩:

原告之所以要求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借条上加盖有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围绕此财务专用章和借款之间的关系,本律师提出了如下抗辩:

1.从借款用途来看,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冯某在借款时说是用于垫付某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说用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有关建筑工程。某成建筑公司和第一建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在出借款项时,也没有询问冯某有关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有关情况。这说明借款用途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也并不关心出借款项是否与第一建筑公司有关系。

2.从借条内容和借款过程来看,借条中约定:逾期不还由某成建筑公司在冯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识冯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在和朋友及冯某的商谈过程中,原告了解了冯某和某成建筑公司的挂靠关系,并认为冯某在某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项足以保证自身出借款项的本息得以归还。这说明原告出借款项并不是对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信任,并不是相信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可以保障债权安全,只是对于冯某个人情况的信赖才出借款项。

综上两点,此借款协议只是冯某向原告借款,是个人借贷,出借款项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没有关系,不能仅凭一个项目部的财务用章就确定两者之间的联系。

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主张,认定:1.这是冯某个人向李某借款,对李某起诉要求冯某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共同归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2.判令冯某归还李某借款余额及利息、逾期违约金。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有效避免了顾问单位的损失。

办案心得:

某市第一建筑公司之所以被牵涉入本案,只是因为其下项目部的一个财务专用章。所以,对单位公章、账务用章,一定要专人保管,谨慎保管,避免因滥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被告。本律师为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其参与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冯某主要从事工程建筑业务,挂靠于某成建筑公司。2012年4月14日,冯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一周后出具给李某借条一份,期限为8个月,每月利息2分。逾期不还由某成建筑公司在冯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归还借款本息。在借条上,冯某加盖了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期间,冯某归还过李某7万元及利息,但余款及利息在约定期限过后,并未归还。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法院,把冯某和某第一建筑公司列为被告。本律师为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其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在借条上加盖某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是否一定对借款金额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本案庭审时,冯某并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只有本律师代理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出庭。

原告的证据及主张:

原告的证据主要为冯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款凭证、冯某归还7万元及支付利息时的一些书面材料。据此,其主张:要求冯某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和逾期不还的违约金。

本律师的抗辩:

原告之所以要求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借条上加盖有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围绕此财务专用章和借款之间的关系,本律师提出了如下抗辩:

1.从借款用途来看,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冯某在借款时说是用于垫付某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说用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有关建筑工程。某成建筑公司和第一建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在出借款项时,也没有询问冯某有关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有关情况。这说明借款用途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也并不关心出借款项是否与第一建筑公司有关系。

2.从借条内容和借款过程来看,借条中约定:逾期不还由某成建筑公司在冯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识冯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在和朋友及冯某的商谈过程中,原告了解了冯某和某成建筑公司的挂靠关系,并认为冯某在某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项足以保证自身出借款项的本息得以归还。这说明原告出借款项并不是对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信任,并不是相信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可以保障债权安全,只是对于冯某个人情况的信赖才出借款项。

综上两点,此借款协议只是冯某向原告借款,是个人借贷,出借款项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没有关系,不能仅凭一个项目部的财务用章就确定两者之间的联系。

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主张,认定:1.这是冯某个人向李某借款,对李某起诉要求冯某和某市第一建筑公司共同归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2.判令冯某归还李某借款余额及利息、逾期违约金。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有效避免了顾问单位的损失。

办案心得:

某市第一建筑公司之所以被牵涉入本案,只是因为其下项目部的一个财务专用章。所以,对单位公章、账务用章,一定要专人保管,谨慎保管,避免因滥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被告。本律师为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其参与诉讼。

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