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5时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罗山县大园加油站南20米时,发现正前方行车道站一女李某某子,张某某立即猛打方向车身侧倾,车头绕过该女子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同日5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平板半挂货车,由南向北驶至该处,将被害人李某某挂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行驶,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建议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紧急避让后,车辆正面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发生接触,现场天网视频模糊,不能分辨是否系被告人车辆挂到的情况下,被告人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三、辩护观点
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出庭为其辩护,认为被告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发时间在冬季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后立即采取避让,车辆正面未与被害人接触,加之张某某通过后视镜未能观察到车身侧面与被害人剐蹭,未发现被害人倒地。被害人认为车辆已经避开被害人未造成事故的情况下驶离,主观上不具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四、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是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事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二是客观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以上两点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不同的主观意图反映出肇事者不同的主观恶性,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和为了躲避家属的群殴逃逸在量刑的时候要区别对待。如果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者离开医院是为了筹借医药费,肇事者此后还回到医院进行探望,并且在肇事者投案前也与被害人家属一直保持沟通,在此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胡建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