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33条中关于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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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目的是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弥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2.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是指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约特别困难、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情形。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