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法律好声音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连带共同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任何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均及于所有连带共同保证人。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