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律道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案例名称: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最高院公报案例: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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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案例名称: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