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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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3人看过


【最高院?裁判文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法律法说 

【裁判要旨】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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