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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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384人看过


最高院: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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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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