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律道盟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案例要旨
借贷双方对已归还的部分借款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部分产生争议的,法院应结合借贷事实判断,因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07号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04人看过
最高法裁判观点: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律道盟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案例要旨
借贷双方对已归还的部分借款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部分产生争议的,法院应结合借贷事实判断,因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