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信息,法院能否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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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1.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提供部分被告的明确住所信息,属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但不属于应驳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情形。且原告起诉时已提供了其他被告明确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法院应就原告针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
2.一审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仅进行了程序审理,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实体审查,并作出相关实体权利义务认定,上述事实认定缺乏依据,且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诉权及当事人的辩论权,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系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