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的房产虽尚未实际取得不动产物权,但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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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1.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手续,故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该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该当事人(异议人)直接通过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以诉讼方式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条件并不完备,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异议人所主张的权益内容及影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分析判断异议人对争议房屋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不能仅以其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涉及其生活保障以及未占有房屋为由,驳回异议人的诉请。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