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
律政司法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据此,房屋所有权人才具有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原告资格。
为商业经营而租赁房屋的经营者,并非为居住而租赁房屋的个人,通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添附了不可分割的价值,房屋被征收势必对其造成一定的现实影响。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不在于建材本身,而承租人添附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建材本身和相应的人工成本,故从司法惯例看,承租人可对装修部分的补偿提起诉讼,而非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如对该部分补偿不服,可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