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判例: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422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

律政司法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据此,房屋所有权人才具有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原告资格。

为商业经营而租赁房屋的经营者,并非为居住而租赁房屋的个人,通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添附了不可分割的价值,房屋被征收势必对其造成一定的现实影响。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不在于建材本身,而承租人添附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建材本身和相应的人工成本,故从司法惯例看,承租人可对装修部分的补偿提起诉讼,而非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如对该部分补偿不服,可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68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