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书】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在未办理过户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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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虽然该协议对子女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在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房屋产权证书已交与该子女,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夫妻与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故亦不能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