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伙关系不必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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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商案例参阅
【裁判要旨】1.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双方共同的行为,虽不必非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而借款的特点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2.借款合同关系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约束的是借贷双方,还款主体亦应为借款人。至于该笔款项用到何处或最终由谁使用,与还款主体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