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女儿名下,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
律叮咚
裁判要旨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唐敏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女儿唐敏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闫淑君、唐敏与武仁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5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