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股东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何认定?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公司法 |1070人看过


最高院:股东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何认定?

律道盟 

 

裁判要旨

涉案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没有按照上述认缴期限缴纳出资,但公司债务尚未到期,故本案不存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形。据此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李炯、天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4389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