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审查是否实际交付?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23人看过

最高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审查是否实际交付?

 

裁判要旨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出借人提交了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等证据,客观上说明了出借人对较大额度的支出存在转账支付的习惯。故从借贷金额、交易习惯的角度来讲,本案涉诉借款如已实际交付,支付方式应当为转账支付而非现金支付。

案例索引

《陈红梅、欧阳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227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