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审查是否实际交付?
裁判要旨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出借人提交了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等证据,客观上说明了出借人对较大额度的支出存在转账支付的习惯。故从借贷金额、交易习惯的角度来讲,本案涉诉借款如已实际交付,支付方式应当为转账支付而非现金支付。
案例索引
《陈红梅、欧阳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