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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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合伙法律关系中,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负盈亏。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返还该笔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约定情形,那么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之规定,应认定双方间系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2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