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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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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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90人看过


最高院: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律叮咚 

【裁判要旨】合伙法律关系中,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负盈亏。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返还该笔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约定情形,那么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之规定,应认定双方间系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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