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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公司法 |1029人看过


最高院|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青天在线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转让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尽管上述股东配偶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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