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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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87人看过

最高院: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裁判要旨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案例索引

《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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