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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复议、起诉期限规定中“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行政复议 |1467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复议、起诉期限规定中“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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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行政管理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该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根据新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或期限的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本着保护复议申请人权益原则,申请复议期限可以参照前述规定计算。所谓“知道”,应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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