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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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书】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31人看过

【最高院?裁判文书】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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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1.不当得利纠纷中,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提供证据。2.认定被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原告)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被告)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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