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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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方式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公司法 |1126人看过

最高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方式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

来源 | 民商案例参阅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得追加其为该一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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