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房屋,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来源:鲁法行谈
裁判要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其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