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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素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696人看过

最高院: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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