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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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61人看过

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普法问答 

裁判要旨: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
案例索引:《杨昭平、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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