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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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89人看过


最高院: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

裁判要旨

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钱耀明、顾静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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