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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90人看过

最高院: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此外,从次数而言,《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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