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在离婚诉讼中,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应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生活,教育等为原则。其中,以下可作为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
一、孩子的年龄。
1、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因孩子年龄太小,孩子由女方抚养,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以由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其中可参考下面所列举的因素进行判断。
3、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首先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意愿应作为判断其抚养权的主要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如孩子无法到庭接受询问,可根据孩子的意愿,引导孩子书写情况说明,说明自己的意愿。
二、工作及收入。如男女一方与另一方相比,有更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上班朝九晚五,周末双休,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能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而如果另一方却没有过多的空余时间,且经常加班,则由其抚养对孩子不利。
三、住房及教育。如男女一方与另一方相比,有其所有的房产供孩子居住,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有更加好的经济基础,如其住所距离孩子相对较近,则有利于孩子的上下学,对其教育更有帮助。此外,父母自身的受教育情况及素质修养也对孩子成长及生活有一定影响,可作为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
四、孩子性别。在双方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等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女孩由母亲抚养更容易和其沟通,了解其生理及心理变化,有利于其身心发展,也有利于其性格的培养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在日常生活当中其也能得到更加体贴入微的照顾,与男方相比,更有优势。反之,与女方相比,男孩由男方抚养也相对更为适当。
五、孩子以前的生活环境。如孩子自出生到男女双方离婚,一直居住在固定的住所,如改变住所,将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对其上学也会带来诸多不便,且需要迁移户口,手续繁杂,因此,孩子以前的生活环境因素需要参考。
六、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如男女一方与另一方相比,其父母身体健康,有养老待遇,其也自愿继续帮助其帮带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能够帮助其照料孩子,也能为其及孩子提供其他生活帮助,则孩子跟随其生活更为有利。
七、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前科,恶习,不良生活习惯,性格缺陷,特殊疾病。如男女一方存在酒驾、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前科,或存在性格暴躁等性格缺陷,或有家庭暴力行为,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均不适宜抚养孩子。
八、是否无法再进行生育。如男女一方因已做绝育手术等因素导致其无法再进行生育,可作为孩子由其抚养的参考因素。
九、其他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