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法律及实务分析
在代理案件时,经常遇到村民自建房、小工厂、小作坊以及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劳务纠纷,由于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个人之间,如果存在发包与分包,则发包方与分包方通常不具备资质,这一类案件,就是我们所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者提供劳务者致害。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案由是什么,谁来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能赔多少?这些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而提供劳务一方通常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接受劳务一方又不愿赔偿,双方通常只是口头承诺,没有订立劳务合同的意识,使事情很难得到解决,下面我从法律依据出发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案由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规定,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赔偿主体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一般是30%和70%两个比例)。由此可见,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动过程中,不小心造成自己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伤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能赔多少:提供劳务者受害或提供劳务者致害,对于受害者而言,一般要做伤残鉴定,鉴定按交通事故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有1-10个等级,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金。总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其中,伤残赔偿金为:伤残系数×年限×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四川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