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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否必须要办理公证的问题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继承 |368人看过

关于房产继承或遗赠是否一定要办理公证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房产继承或遗赠发生后,当我们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房管局都会告诉我们,必须先办公证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如果是遗赠时,要提交遗嘱公证书。那么,房产继承或赠与必须要办公证吗?如果要办理公证,背后的法理是什么?这样做对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无裨益呢?

毫无疑问,立遗嘱人死亡时为遗嘱的生效时间,也就是说,遗嘱的效力不需要公证来确定,不须办理公证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既然具备法律效力,房管部门就必须为当事人办理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登记手续。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根据该通知,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人死后,遗嘱收益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该通知虽然是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从1991年开始,房地产管理部门一直遵照该通知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至今,该通知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而且与《不动产管理条例》《继承法》等向违背,由此可见,房产继承或赠与必须要办公证的背后并不存在什么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众多的案例当中,对于不懂法的公民来说,很多受遗赠人超过了两个月办理受遗赠公证的期限,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为此不得不诉至法院,给自身及房管部门带来诉累,同时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综上,房产继承和受遗赠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办理公证并非法之所理,民之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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