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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发布者:姚志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95人看过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即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债权人也无法追索至股东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出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股东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3.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得抽逃出资的。且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当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脱壳经营。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这里的其他过错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那么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资金混同、“夫妻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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