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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终审改判案例

发布者:詹新华|时间:2016年08月09日|6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审上诉人):郭某某,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新华,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44年7月1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系郭某某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女,1933 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郭XX,男,1934年9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省西安市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郭XX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本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受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郭某某所持的2010年1月6日的《赡养馈赠协议》的效力,从《赡养馈赠协议》显示,该协议上有村委会干部及郭某生前好友的签名,郭某盖章按印,虽然郭某在协议上未签名,但证人出具了证言并出庭作证,均证明该协议系郭某在神志清醒状态下对协议内容清楚了解并予以认可形成的,亦证实郭某当时因打吊瓶无法签字、自己盖章摁印的事实及郭某之妻刘某在现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故该协议的形成是客观真实的。据此,该协议签订的形式要件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协议已实际履行,故依法应予以确认有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

   二、郭某某与郭某2010年1月6日签订的赡养馈赠协议有效;

   三、驳回刘某诉郭某2010年1月6日签订的赡养馈赠协议为无效协议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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