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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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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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未结婚,彩礼返还一审案

发布者:刘勇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5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判决书

                            2016(湘)13822655

原告:蔡**19821115日出生,汉族,住源市**塘镇狮子山居委会省煤矿机械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789日出生,汉族,住源市**镇油草村

*,(被告邱**之父),19621117日出生。住源市**镇油草村

被告:**被告邱**之母),196541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镇油草村子组。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蔡**与被告**邱登*,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彩礼5120068000-16800)、黄金饰品21999红包9040元,合计82239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邱**答辩要点1、原告所述事实不客观,礼金实际只有51200元,虽原告一次性给付理金68000元,但其当即就回了16800元给原告。2、其不同意结婚是因为原告无端怀疑小孩儿不是原告的,并到其所住小区骚扰,毁坏其名誉。3被告没有骗取原告礼金。4原告给其的礼金,黄金首饰等均是原告自愿赠与给其的。已交付原告要求返还礼金黄金首饰红包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邱登*,卢**答辩要点他们没有收受原告的任何礼金及首饰请求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宿便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依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年69日,原告蔡同荣与被告邱正辉敬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19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蔡同荣膺猜疑,被高秋政辉素环小孩不是其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但还是完成了订婚仪式后,原告蔡同荣,未消除其与被告邱志辉之间的隔阂,多次到被告纠正,回家道歉说和并借助媒体湖南都市寻情记栏目进行挽回,其间元和胃,注意方式,采取了注入私下调查被告个人情况等行为。为的正常生活,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最终分手20161021日,原告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争议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概括如下涉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由谁返还原告认为,原告给付被告邱正*家的彩礼后被告邱**不同意结婚,其为与被告邱**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其给付彩礼被告邱**应当返还,加之订立婚约,涉及到了两个家庭,被告邱**父母及本案被告邱*、卢**共同承担彩礼返还的责任。被告邱**认为,原告给付给其的黄金首饰,礼金是原告自愿赠与给其并已交付。原告要求其返还无法律依据。被告邱登*、卢**认为他们接收原告的任何礼金及首饰,他们1280元的红包是原告自愿赠予,故他们不应返还原告的任何礼金及首饰

认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由此可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可知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订婚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邱正**、卢**与应共同向原告返还4万元礼金价值21999元的750钻石女戒一个,金750钻石耳饰一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正**、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蔡**返还4万元礼金及价值21999元的750钻石女戒一个,金750钻石耳饰一对。

二、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6,由被告邱正**、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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