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31320**********

  • 执业机构: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调解的方式实现判决无法达到的诉求

发布者:刘勇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5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湘1302民初3231号

原告:刘俞*,女,汉族2000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2000080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常青办事处**居委会十组。

法定代理人:郭飞*,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1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常青办事处**居委会十组。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男,汉族2000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032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建组。

被告张*军,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929***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建组。系被告张凯*之父。

以上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湖南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汉族2000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091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江市**乡前进村二组。

被告李忠*,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21968041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江市**乡前进村二组。系被告李豪*之父。以上二被告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女,汉族1993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93062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江市**乡前进村二组。系被告李忠*之女。

被告娄底市第*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东街,法定代表人谌新*。等为名,男,汉族1965年10月20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651020****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五组,系该中学保卫干事。

委托代理人欧阳**,湖南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上午,在娄底六中开运动会颁奖典礼散场退场时,由于两被告互相玩耍,被告张凯*推了一下李豪*。李豪*撞到了原告刘俞*,造成原告刘俞*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俞*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经济损失159546元。

二:由被告张凯*,张献*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俞*经济损失35000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

三:由被告李豪*。李忠*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刘俞*经济损失5000元(含已支付的

750元)

四:由被告娄底市第*中学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刘俞*经济损失90000元。

五、原告刘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刘俞*负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本案因为非工伤,而鉴定是以工伤标准作出,判决的话法院可能不采信该标准,重新鉴定可能不构成伤残,因此判决可能实现不了诉求,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终于以调解的方式实现了当事人的所有诉求,获得了好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