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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卓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以毒品运输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要购买毒品,李某便联系李某甲(已起诉)求购毒品,李某甲随后联系被告人卓某询问是否有毒品购买。卓某告诉李某甲有毒品购买后,成某便伙同李某、李某甲于2020年8月23日驾驶成某的白色小车,从湖南省平江县出发去广东省陆丰市找卓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成某、李某、李某甲在陆丰市君安酒店406房间开房,并与卓某见面,被告人卓某拿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成某试吸,之后被告人成某与卓某约定以230元/克的价格购买约400克冰毒,成某当场交付了毒资现金92000元给卓某,并答应另外支付报酬给被告人李某和李某甲。卓某准备离开酒店时,李某单独找到卓某,向卓某求购冰毒,并将毒资3000余元交给卓某,卓某答应。
8月23日20时许,卓某离开酒店后联系卢某求购冰毒,两人约定以170元/克的价格进行交易。8月23日22时许,卢某在自己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的老家里,以680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毒品冰毒约400克给卓某。卓某拿到冰毒后,回到家中将毒品分装,并将其中一部分冰毒放在自己家中。24日凌晨2时许,卓某将装有冰毒的黑色包裹(内含4包冰毒)在陆丰市霞湖高速收费站处交给了李某甲,同时将李某求购的1包冰毒交给了李某甲。之后李某甲将黑色包裹装的毒品带到成某驾驶的车内,并放在副驾驶后排座位上。后三人驾驶车辆从广东省陆丰市出发回湖南省平江县。2020年8月24日7时许,成某、李某与李某甲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南县平汝高速(省际检测点,九龙江治超站)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民警抓获,从车辆副驾驶后排座位下查获冰毒疑似物4包,共计净重374.55克,从李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包,净重14.53克。
2020年8月24日,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公安局将卢某、卓某分别抓获,并在卓某位于陆丰市东海镇月华园的住宅内扣押了5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38.31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成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卓某、成某、李某分别在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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