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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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四人因张某某的感情问题,至张某某原女朋友处,对其现男友实施了殴打行为,致其轻伤。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抓获了李某某等四人,并以对李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至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了解了详细案件经过。在综合了解案件情况后,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环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意李某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在嫌疑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求得谅解之后,依法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最终,该案经审判机关审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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