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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判刑标准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200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广东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为毒、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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