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反请求申请人以553万元的价格向反请求被申请人出售位于****房的房产,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按揭付款的方式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房款:即于签订合同时支付2万元定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星期内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房款人民币173万元整(包含定金),剩余房款于银行放款当天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反请求申请人。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反请求申请人一直恪守合同,而反请求被申请人却迟迟未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首期房款。直至逾期十三天,反请求被申请人才交来房款,但随后几天,反请求被申请人就多次以“房款是借来的,借款到期了,需要周转一下”、“部分资金要投资炒股”等理由要求反请求申请人退还该笔房款,反请求申请人本不同意,但经过对方多次催促,无奈之下和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到银行办理了退款,反请求被申请人当即出具了收据。此后,反请求申请人多次要求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房款,反请求被申请人均不同意,并拖延至今(已逾期三个月有余)。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十条的规定:“乙方(即反请求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房款的,应当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甲方(即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反请求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反请求被申请人应按照总房款0.05%的标准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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