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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律师 共有房产规定

2021-06-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260人看过举报


房产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共有的房产出租,能起诉共有人支付租金吗? 

律师解答:可以,但要注意只能起诉最近3年的,3年之前的,已经过了诉讼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郭某上诉坚持认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处理属于物权处置,未予明确之前,刘某要求租金收益缺乏基础
租金收入证据不足,且认为租金收益为债权之诉求,应适用诉讼时效
经审核,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权属,已经由登记机关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且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故此,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涉案物业更改权益份额的情况下,共同共有性质明确,并不存在另行分割的问题
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物业的债权收益共同共有,郭某该部分上诉理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租赁收益的认定,一审结合现有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但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刘某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房屋的租赁收益,属于债权主张,对此,一审认为源于物权主张,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刘某对2015年8月10日前的租金收益诉求,并未充分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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