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会追究员工吗?核心结论与法律边界
核心结论:大概率会追究员工。串通投标罪既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时,会同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执行员工若未参与核心环节且无主观故意,一般不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法律依据:单位犯罪必追个人责任
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与第231条(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个人犯罪:员工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串通投标、为个人牟利且与单位无关的,直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关键主体界定
表格
主体类型法律定位追责情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批准、授意、指挥串标的人员(如高管、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追责,通常为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串标并起较大作用的员工(如项目主管、业务骨干、联络人)大概率追责,多为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普通执行员工仅按指令打印、递交文件、无决策权、未参与串标核心环节一般不追责,仅作证人
二、两种核心情形下的员工追责判断
情形1:单位犯罪(公司主导串标)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公司甩锅给员工不影响追责,法律看的是员工实际行为与作用,而非公司单方说辞。
必追责的员工:
参与串标方案制定、协调报价、联络陪标公司、传递标底/评标信息的主管/骨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个人名义推荐其他公司投标并收取中介费,且实际参与串标策划的员工。
不追责的员工:
仅执行机械性工作(如打印、装订、提交文件),对串标不知情;
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未参与任何串标环节。
情形2:个人犯罪(员工个人主导)
员工私自联络多家公司串标、为个人收取中介费,未获公司授权、公司未获利,直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公司无关。
三、员工被追责的核心判定标准
主观故意:明知是串标仍参与,或为牟利(中介费)主动推荐公司投标,具有直接故意。
客观作用:在串标中起决定、指挥、实施作用,而非单纯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刑法》第223条):
违法所得(中介费)10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年内因串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标。
四、公司“甩锅”的法律陷阱与员工应对
公司的常见话术与风险
声称“员工自主推荐、赚中介费”,试图将单位犯罪转为个人犯罪,让员工承担全部责任。
销毁公司指令证据(邮件、聊天记录),导致员工难以证明是奉命行事。
员工自保关键(证据为王)
证明是奉命执行:保留公司领导的指令证据(微信/钉钉聊天、邮件、会议纪要),证明串标是公司意志而非个人主动。
区分角色与作用:明确自己是普通执行,未参与串标核心环节(如报价协调、联络陪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反驳牟利指控:提供工资流水、收入记录,证明未收取额外中介费;若确有收入,说明是公司合法报酬而非违法所得。
及时咨询律师:串通投标案件专业性强,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争取从犯认定、降低量刑。
五、典型案例与量刑参考
案例1:公司项目主管参与串标方案制定、协调报价,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2:员工私自联络陪标公司并收取中介费,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3:普通员工仅按指令提交文件,无主观故意且未参与串标,未被追责,仅作为证人配合调查。
六、总结:风险边界与底线
绝对安全:不参与串标策划、不联络投标方、不传递保密信息;所有指令留痕,重要沟通截图备份。
高风险禁区:主动提议串标、收取中介费、协调报价、泄露标底、操控评标结果。
法律底线:即使奉命行事,若明知是串标且起较大作用,仍可能被追责。法律只看行为与结果,不看“碍于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