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地区网络诈骗专项辩护+电子证据质证技巧 广州网络诈骗辩护律师

2026-01-2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举报

广州地区网络诈骗专项辩护+电子证据质证技巧(2026最新)

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全流程线上化”——作案通过虚假App、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完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转移,给证据认定与辩护带来独特挑战。在广州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案件常因“电子证据瑕疵”“虚拟身份无法核实”“资金流向断裂”被不起诉或改判。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广州法院最新判例,聚焦网络诈骗专项辩护要点,拆解电子证据质证核心技巧。

一、广州地区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与定罪标准

(一)高发类型(占比超90%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通过虚假App、微信社群宣传“高收益、零风险”项目,诱导被害人充值转账(广州天河区、海珠区案发量最高);

刷单返利诈骗:以“简单任务、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被害人先垫付资金,后以“任务未完成”“需要充值解冻”为由拒付返利;

直播带货/电商诈骗:虚假主播/商家通过直播虚假宣传商品(如假冒奢侈品、三无产品),收款后拉黑失联;

跨境网络诈骗:境外诈骗团伙通过VOIP电话、虚拟定位App冒充公检法、银行工作人员,诱导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

(二)定罪数额标准(同普通诈骗罪,但有特殊规则)

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广州地区);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广州网络诈骗特殊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未达“数额较大”,也可立案追诉: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诈骗未遂,但以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财物为目标,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二、网络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类型与控方举证要点

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链以“电子数据”为核心,广州检察院指控时需提交以下3类关键证据:

(一)电子数据(定罪核心,占比超80%

平台数据:虚假App的后台运营数据(注册用户数、充值金额、提现记录)、服务器日志(需证明服务器归属行为人);

沟通数据:微信/QQ/抖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直播回放(需证明聊天账号/直播账号为行为人控制);

支付数据: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需证明资金最终流入行为人账户);

身份数据:行为人注册账号时的身份证照片、人脸核验记录、手机号实名信息(网络诈骗中常为虚假身份,是辩护关键突破口)。

(二)书证/证人证言

书证:被害人充值记录截图、虚假App宣传材料、银行转账凭证;

证人证言:平台客服、技术人员证言(证明App开发/运营情况)、同案犯供述(证明行为人分工)。

(三)鉴定意见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如聊天记录是否删改、App是否为虚假软件);

资金流向审计报告(证明被害人资金最终流向行为人)。

三、网络诈骗专项辩护的4大核心方向(律师实操要点)

(一)电子证据质证:打破“电子数据=铁证”的误区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特点,广州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极严,律师可从以下5个角度质证:

1.质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最易突破)

主张“证据被篡改”:提交证据证明电子数据未做完整性校验(如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App后台数据无哈希值校验);

主张“身份无法对应”:指出聊天账号、直播账号未实名,或实名信息为冒用(如身份证被盗用注册),无法证明为行为人控制(广州白云区2024年案例:因诈骗账号实名信息为冒用,检察院不起诉);

广州实务提示:电子数据需提交原始载体(如行为人使用的手机、电脑),仅提交截图、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主张“真实性存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质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主张“收集程序违法”:如侦查机关未出具《搜查证》即扣押行为人手机,或未让见证人在场提取电子数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张“鉴定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无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或鉴定报告未明确鉴定方法、过程(广州番禺区2024年案例:因鉴定报告无资质证明,电子证据被排除)。

3.质证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主张“数据与案件无关”:如虚假App后台数据未显示被害人充值记录,或聊天记录未涉及诈骗内容(仅为普通沟通);

主张“资金流向断裂”:指出被害人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证明最终流入行为人账户(如资金被多次转账、转入虚拟货币账户后无法溯源)。

(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网络诈骗的核心辩护点

主张“项目真实,仅经营失败”:提交App运营记录、项目合作协议、被害人收益发放记录,证明行为人有真实履约行为,无力还款是因经营亏损(如投资项目市场波动),而非故意诈骗;

主张“有还款意愿,未失联”:提交与被害人的沟通记录(如协商还款计划、说明资金困难)、部分还款凭证,反驳“拉黑失联”的指控;

广州案例参考:2024年广州南沙区某虚假理财App诈骗案,辩护人提交App真实运营数据、被害人前期收益发放记录,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最终法院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三)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区分“夸大宣传”与“诈骗”

主张“仅为夸大宣传,未虚构核心事实”:如理财App宣传“预期收益10%”,虽未达到,但未虚构项目存在(如真实对接了理财产品),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主张“被害人明知风险,自愿投资”:提交App注册时的风险提示协议、聊天记录中对风险的告知内容,证明被害人是“贪图高额回报”自愿投资,而非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

广州实务提示:网络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是否虚构“核心事实”(如项目是否存在、资金用途是否真实),仅夸大收益、宣传技巧不当,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四)数额异议:精准扣除“非诈骗金额”

扣除“合法收益/返利”:如被害人前期获得的返利、分红,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广州法院一般支持该抗辩);

扣除“重复计算金额”:如被害人多次充值,部分金额为“解冻资金”“追加投资”,且未产生新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数额认定;

否定“间接损失”:被害人主张的“利息损失”“预期收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广州法院一般不纳入诈骗数额。

四、广州地区网络诈骗辩护的特有难点与破解技巧

(一)难点1:虚拟身份无法核实(行为人使用虚假手机号、身份证注册)

破解技巧:

申请法院调取账号实名信息、IP地址、手机设备码,证明账号为他人冒用;

提交行为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如案发时的出行记录、工作证明),反驳“账号为行为人控制”。

(二)难点2:资金流向隐蔽(通过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多次转移)

破解技巧:

质证资金流向审计报告“缺乏完整性”,指出报告未追踪到资金最终去向,无法证明行为人占有资金;

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仅为“资金过账工具”(如受他人指使转账,未获利),主张为从犯或不构成犯罪。

(三)难点3:团伙作案分工不明(网络诈骗多为团伙作案,行为人辩称“仅负责客服/技术,不知情”)

破解技巧:

提交行为人岗位职责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其仅负责基础工作,未参与诈骗策划、资金分配;

质证同案犯供述“相互矛盾”,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项目虚假;

广州实务提示:团伙网络诈骗中,仅从事技术开发、客服、后勤,且未分得赃款或分得少量报酬,同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诈骗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五、不同主体应对建议(律师实操指引)

(一)作为被害人:如何固定电子证据?

第一时间截图保存所有证据(虚假App宣传页面、聊天记录、充值记录),并导出原始文件(如微信聊天记录导出为PDF,标注时间、账号);

保留电子设备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切勿恢复出厂设置或删除数据;

向警方提供虚假App的下载链接、诈骗账号的昵称/ID、转账凭证,协助警方溯源服务器与资金流向。

(二)作为嫌疑人/家属:如何维护权益?

切勿删除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或转移资金,否则可能构成“毁灭证据罪”;

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重点做以下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嫌疑人,向警方提交《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卷,针对电子证据瑕疵(如未做完整性校验、收集程序违法)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审判阶段:律师可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当庭质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广州法院对网络诈骗退赃到位的案件,从轻幅度可达30%-50%,符合条件的可缓刑)。

六、广州地区网络诈骗量刑速查(2026最新)

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广州实务,网络诈骗量刑与普通诈骗罪一致,但有特殊从重/从轻情节:

(一)从重情节(量刑上浮20%-50%

组建诈骗团伙、担任组织者/领导者;

利用虚假App、跨境网络平台作案,逃避侦查;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弱势群体;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

(二)从轻情节(量刑下浮20%-50%

仅为从犯,负责客服、技术等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与资金分配;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

(三)具体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3000-10万元):

无从重情节:拘役、管制或6个月-1年有期徒刑,退赃谅解可缓刑;

有从重情节(如团伙作案):1-3年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10万元-5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从犯退赃可从轻20%-30%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如跨境诈骗、造成被害人死亡)可处无期徒刑。

七、律师办案避坑提示(广州实务经验总结)

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是关键:仅依赖截图、复印件辩护,成功率极低,需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原始载体(手机、电脑、服务器数据);

切勿忽视“虚拟身份”抗辩:网络诈骗中账号实名信息为冒用的情况极多,若能证明账号非行为人控制,可直接否定犯罪成立;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避免将“夸大宣传”“经营失败”等同于诈骗,重点论证“是否虚构核心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重视“认罪认罚”的适用:网络诈骗案件若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可大幅从轻量刑,律师可协助嫌疑人与检察院协商量刑建议;

跨境网络诈骗的管辖异议:若行为人在境外,且广州非被害人住所地、诈骗行为发生地,可申请管辖异议,争取移送更有利的法院审理。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是“突破电子证据链,划清民事与刑事边界”。在广州司法实践中,律师能否精准质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否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网络诈骗的证据特点决定了“细节定成败”——一份有瑕疵的电子数据、一段无法核实的虚拟身份、一条断裂的资金流向,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若需针对具体网络诈骗类型(如虚假App诈骗、跨境网络诈骗)细化证据清单、质证提纲或辩护方案,可结合案件细节进一步补充。下一篇可聚焦“广州地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辩护”或“网络诈骗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实务”,你希望侧重哪个方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8785

  • 昨日访问量

    46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