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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解析:认定标准与罪名区分 广州介绍贿赂罪案件律师

2026-0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04人看过举报

介绍贿赂罪解析:认定标准与罪名区分

“帮朋友给领导牵线送钱会获罪吗?”“介绍贿赂和‘拉关系’有何不同?”——介绍贿赂罪是权钱交易的“中间人”罪名,专门打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搭建桥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共犯混淆。结合《刑法》第392条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

一、核心定罪与立案标准

行为要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行贿人委托,代为转交财物、沟通请托事项;二是受国家工作人员委托,向行贿人索要或收受财物。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帮开发商王某联系住建局局长,促成100万元贿赂交易并收取5万元“中介费”,即构成此罪。

立案标准:满足任一情形即立案:介绍贿赂数额2万元以上;介绍3人以上贿赂;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贿赂;多次介绍贿赂或造成恶劣影响。

关键界定:需主动促成权钱交易,仅偶然传递信息、未积极推动的,不构罪;“情节严重”是入罪核心,普通人情介绍不满足该要件。

二、与关联罪名的核心区分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是“中立中间人”,仅牵线搭桥,不利用自身影响力;后者是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直接为请托人谋利,自身是受贿方。

与行贿罪共犯:本罪独立成罪,侧重“介绍”行为;行贿罪共犯是与行贿人共同故意,积极参与行贿策划、实施,本质是行贿的帮助犯。

三、量刑规则与风险提示

基础量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张某因介绍100万元贿赂,获刑16个月。

从宽情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独有的从宽规则。

关键警示:“中介费”“辛苦费”不影响定罪,即便未获利,只要促成贿赂交易仍构罪;介绍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均按本罪定罪,不区分主体。

本罪的认定核心是“主动牵线+促成权钱交易”,司法实践对“腐败中间人”实行从严打击,试图通过“牵线搭桥”获利或帮人办事的,需认清中间行为的刑事风险,杜绝参与任何贿赂关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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