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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解析:新规下的定罪与修复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人看过举报

2026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解析:新规下的定罪与修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水域生态保护的核心罪名,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2026年《渔业法》修订及黄河休禁渔范围扩大后,司法认定更趋严格,当事人最关注“何种情形构罪”“如何通过修复减免处罚”。结合《刑法》第340条及2026年典型案例,解析如下:

一、2026年新规下的核心认定标准

禁域禁期拓展:黄河干流及13条支流全覆盖休禁渔,河源区实施全年禁渔,湘江、长江等流域保持“十年禁渔”,违规捕捞直接推定“情节严重”。

构罪情形明确:2026年司法实践将3类行为直接入罪:电鱼、毒鱼等禁用方法捕捞;渔获物超500公斤(如张某团伙捕捞930.6公斤获刑);形成“捕--销”链条(如蔡某团伙160余次作案被判重刑)。

主体范围扩大:为非法捕捞提供供油、运输、收购的,以共犯追责,枢纽保安通风报信也被定罪。

二、2026年量刑与修复性司法新规

基础量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团伙作案主犯量刑起点提高至1年,如蔡某因行贿且为首获刑29个月。

修复激励:主动缴纳修复资金并增殖放流的,可减基准刑30%。望城区一案投放300余万尾鱼苗,被告人获从宽处理。

公益诉讼衔接:需连带赔偿生态损失,湘阴县案件被告人共赔付10万余元修复费。

三、防范与辩护要点

防范:娱乐性垂钓需合规,不使用可视锚鱼等禁用工具;企业不收购来源不明渔获。

辩护:举证属娱乐性垂钓而非生产性捕捞;主张已完成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对渔获量鉴定提出异议。

2026年司法实践凸显“刑事打击+生态修复”双重目标,禁渔范围扩大与全链条追责,倒逼从业者敬畏法律,守护水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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